哲学、实践、实践哲学是方法论,唯物史观、政治哲学是实践哲学的具体形态,是在社会领域、特别是古典资本主义时代的具体引入、揭示。
只是在唯物史观中其物质性、客观规律性充分展开、展开阐述了,其超越性、超越性的内在的机理、实践机理尚没有展开。
社会、历史的发展包括主观层面和客观层面两个层面,这是根本的一点,
并且人的思想的现实与理想的这种两重性,与社会历史主观层面和客观层面的这两个层面有着很大的相关性。
这是超越性的内在的机理、实践机理。
实践、实践哲学与唯物史观以及政治哲学、阶级革命理论,是实践、实践哲学具体展开的三个不同具体层次、具体形态。
实践、实践哲学的超越性、“革命的实践”与其物质性、以客体、客观规律为基础的特性这两者的统一,在政治哲学、阶级革命理论及其实践中体现为:
“革命的实践”,“必须是可实践的”“要具有可操作性、可实践性,不能跨度、难度太大”;
“其社会的组织形式是具体的、现实的”“更要能够由社会的客观演进来实现,
如果过分依靠暴力,具有过多的暴力色彩、强制性质,在形成、争得的实践中反而不易过渡、蜕还,变数、不确定性大”。
其以客体、客观规律为基础的特性体现为:
生产资料、产权的基础及根基作用,产权对社会实际演进的基础、基奠、前置作用。
其基本形式他表述为“公共生产资料”,其具体形式包括:
产权的不断社会化、社会化产权,以及劳动者个人产权、个人所有制,独立直接公平的个人产权,及劳动者联合、共有产权、所有制,
即个人及联合产权及产权社会化、个人及联合及社会化产权、个人联合社会化产权。
在这里,产权、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劳动者个人联合所有制包括了个人所有制,是个人所有制及个人所有制基础之上的联合所有制,
即个人及联合产权,以及产权的不断社会化;
在现实社会实践中,个人及联合及社会化产权是适宜的;
个人及联合及社会化产权是产权上深化的深入的现代社会的产权形式。
强化社会基础、产权、公民社会的培育,并不是说具体的操作层面不重要,但是根本性的忽略社会基础的培植将会为今后的发展埋下重大隐患。
实践、具体的操作层面诸如:全面的全社会全员的社会共治,及公民维权,公民自治,社会自组织、自治,宪政程序、构件的实际构建,等等。
全员的社会共治,是社会共治、统一、集中与社会多层次的自组织、自治的统一。
社会自组织、社会自治是彻底的全面的全员的现代社会的社会治理形式,遵从“非暴力反抗或公民不服从”,遵从社会各阶层在正常社会秩序内的正常博弈。
宪政、宪政程序,核心是限权,是有限政治,及有限政治基础上的有限社会,也即放权、及放权和权力运行的民授、程序化。
宪政与一般意义上的民主是有区别的:
宪政是对最根本、最高的、最上层、最终的权力的“民授”、“有限”,是宪政、宪政程序、以及宪政社会的统一。
离开了实质意义上的宪政、宪政程序,仅仅是现实、应用层面上的所谓的法治、法治建设、社会改革,
对人们所期望的共治、人权、自由、民主、对公正的期望等等而言,是两回事,它是只好看,不好用。
缕 兰:“实践、实践哲学到唯物史观以至政治哲学、阶级革命理论,是不同抽象层次的“由抽象到具体”的现实化、具体化形式。”
“实践、实践哲学与唯物史观以及政治哲学、阶级革命理论,是实践、实践哲学具体展开的三个不同具体层次、具体形态。”
这些揭示,都是划时代的,新颖、精辟!这才是真正的实践课题。
这些曾经困扰楼兰城邦学府多年的课题,这次清晰、明了了。
“只是在唯物史观中其物质性、客观规律性充分展开、展开阐述了,其超越性、超越性的内在的机理、实践机理尚没有展开。”
这一揭示,同样深刻、精辟!意义同样非凡。
这一点,应该重点剖析、阐发吧?
爸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