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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人之初,善与恶,及法。使社会自觉、科学性的人化、主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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缕 兰:爸爸,

有了这个逻辑框架,历史上许多千年争论的古老话题,如人之初,是善还是恶,德与法,等等,岂不是都迎刃而解了?

桃花源:是这样的。

先来看人之初,是善还是恶?

在这里我们从理性人本实践本体论的主体哲学、主体社会观、主体社会发展观的角度做一次系统的梳理。

从人本的角度看,人是有“七情六欲”的即人性。

就人性本身而言,很难说是善还是恶,

但是人性的正常发挥、展示、追求,从社会,从群体,从他人的角度上看,更多的是体现为排他性,即更多的是体现为“恶”的特征。

这是几千年来“性恶论”存在的原因。

从理性的角度看,理性是人的本质特性。

理性并不是纯粹是人的后天特性,从逻辑上我们可以区分人本和理性,实际上人本、人性是不可能与理性分离的。

人的人性都是一定程度理性化了的人性,纯粹的绝对本原的人性是不存在的。

理性的本质特性是它的超越性,理性是对混沌的客观世界的分化、超越和重构,

它内涵着超越性、广延性、理想、善、博爱、人文关怀。

这是几千年来“性善论”同样存在的原因。

法律从逻辑上讲,可分为秩序性、规范性的法律和限制性、强制性的法律。

人本、人性是需要在社会中得以实现的。

人性在社会中得到完全的充分的实现,需要构建能够使人性在社会中得到完全充分实现的合理的理想的社会运行机制,

这时就需要秩序性、规范性的法律来确立秩序。

这时体现出来的,就是人性“善”的特性。

这时如果没有或缺少这些法律,这些社会秩序就得不到确立、完善,“性善论”中的理想、善、博爱、人文关怀就得不到彰显、实现,人性中“恶”的因素就会体现。

当现实社会与人性存在某种程度的背离、相悖时,这时在需要秩序性、规范性法律的同时,还需要一定的限制性、强制性的法律来强制约束。

其一,这时现实社会与人性背离、相悖的因素,这时的人性更多的体现为“恶”的特性,

其中相容、共融、秩序的因素,这时的人性更多的体现为“善”的特性。

其二,这时没有或缺少这些限制性、强制性的法律,同样相应的逆向影响“善”“恶”。

其三,在主体社会观、主体历史观范畴中,限制性、强制性的法律是源于现实社会中与人性背离、相悖的现实因素,

是特定时代的产物,同时又在维护、强化着这特定的运行机制、秩序,是“性恶论”的社会实现根源。

秩序性、规范性、理想化的法律则导向着对与人性背离、相悖的现实因素的批判和改造,这种理想化的社会因素导向出“性善论”。

这是“性善论”“性恶论”及其争论的根源。

过去人们常常陷入“性善论”“性恶论”的困窘、悖论中争论不休,通过上面的层层梳理,这些困窘、悖论、争论,就也同样清晰、明了了。

人们理想性、精神性、向往追求性的理念、信念,崇高的道德、情操、意志、境界,对大同理想社会的向往和追求,

是由人们把握世界的理性、思维性这一独特方式所引起的,并根植于人类社会自身,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内在要求。

这一命题看似理所当然,似曾相识,平淡无奇,没有新意,没有内涵,它却蕴含着重大的哲学思想定理!

它内在的超越了以往所有的“天命观”、“创世说”、甚至“性善论”;

它是人类社会一切理想、信念、价值理念、情操、情怀、境界、仁爱,即人类文明的最终根据,终极根源,是本体论。

自己对主体哲学、主体社会观的认知,在19岁、21岁,就形成了基本的体系并分别撰写成文。

29岁就完整、系统的主体论体系出版了本体论学术专著。

19岁首次的成文中提出社会发展分为:萌芽期、展开期、确立期、真正期。

这是在洼城在友人的照护下,最早完成的较为成熟的作品。

“我们在划分社会的各个发展阶段时,应从发展到今天的既存的社会形态出发,从中抽象出社会的发展环节和发展机制,由此推理出社会的未来结局和整体形态。

同时,社会的发展环节和发展机制不仅是社会的内在本质的逻辑起点,而且包涵了作为整体性质的社会的根本性质。”

“意识的形成,一则使作为意识机能的认识成了人们能动实践的对象;

二则人们对思想的产生开始不再满足于自发,而要追求自觉。

由此,人们开始自觉进行认识,自觉确立对人、社会与事物的态度、看法,自觉控制、改造能动活动。

于是,人类社会便跨入了它的第二个发展阶段:展开期。

意识、思维是茫茫物质世界中划时代意义的崭新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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